【逃犯條例】大律師公會三度發聲明 指移交門檻至7年並無政策原因支持
政治
發布時間: 2019/06/06 22:50
最後更新: 2019/06/06 22:50
大律師公會第三度就政府修訂《逃犯條例》表態,發表補充意見書,批評當局早前公布多項修補措施,只有提高可移交罪行刑期門檻一項被寫入草案,其他新增保障均不會寫入,做法不妥善,被移交者及特區政府更無任何強制性方式令其他地區跟從。
公會認為,政府修改移交門檻至7年的做法並沒有政策原因支持,形容給予在內地從事商業活動的人士提供保障的說法,只不過是「海市蜃樓」,因該等控罪均是一般移交請求所涉及的慣常控罪。
對於保安局提出其他新增的保障,如要求對方承諾提供公平審訊、確保被拘留人士得到人道對待及會見律師的權利等,不會寫入《逃犯條例草案》,只會由行政機關確保請求方履行。大律師公會認為,做法十分不妥善,沒有法律效力。
公會表示,若罪行在提出移交地方的追訴期已過,港府就不接納移交申請,其保障效果有限;解釋從內地「逃走」的疑犯,可因多個例外情況,如執法機關已立案調查或受害人已向執法機關投訴,令追訴期仍然可能適用。
聲明中指出,修例涉及修改或移除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》中針對內地的限制,認為在沒有足夠表面證據以啟動移交請求時,內地執法機關仍可向香港法庭要求提供法律協助,從而檢取證據達至足夠表面證供,最終將疑犯移交至內地。